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金融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对标准违约损失率的调整,调整后的违约损失率为:
其中:
是在考虑质押品之前、优先的无担保贷款的标准违约损失率;是风险暴露的当前值;是信用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
其中:
为风险暴露的调整系数;
为金融质押品的当前价值;
为金融质押品的折扣系数;
为处理金融质押品和风险暴露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如果金融质押品为一篮子资产,该篮子资产的折扣系数按计算,其中为该资产在篮子中的份额,为适用于该资产的折扣系数。
商业银行可以自行估计折扣系数、及,也可以采用本指引给定的标准折扣系数。和的标准折扣系数见附件2。逐日盯市、逐日调整保证金且最低持有期为10个交易日时,的标准折扣系数为8%;对不同最低持有期限或再评估频率的交易应根据附件2调整。
自行估计折扣系数的商业银行应确认折扣系数估计的合理性,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商业银行应逐一估计金融质押品或外汇错配的折扣系数,估计时不可考虑未保护的风险暴露、抵质押品和汇率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