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三章 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 第一节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一节 第三章 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内部评级确定每个非零售风险暴露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等级。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计量模型方法、专家判断方法或综合使用两种方法进行评级。商业银行对不同非零售风险暴露可选用不同方法,但应向监管部门证明所选方法能够准确反映评级对象…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债务人评级范围应包括所有债务人与保证人。同一交易对手,无论是作为债务人还是保证人,在商业银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每笔债项所对应的所有单个法律实体分别评级。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对非零售风险暴露债务人的每笔债项进行评级。 第二十一条 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的技术要求包括评级维度、评级结构、评级方法论和评级时间跨度、评级标准、多种评级方法处理、模型使用和文档化管理等八个方面。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