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收单银行签约的特约商户应当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合法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从事的业务和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未成为本行或他行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商户、商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未在征信系统、银行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