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十四条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七十四条 收单银行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已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除外。 收单银行应当为特约商户、特约商户服务机构等提供安全的结算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所服务机构受理信用卡的业务合法合规。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