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发卡银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如果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持卡人连续要求支付超限费以完成超过授信额度的透支交易,发卡银行必须在第二个账单周期结束后立即停止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直至信用卡未结清款项减少到信用卡原授信额度以下才能根据持卡人的再次申请重新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