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卡面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发卡银行法人名称、品牌标识及防伪标志、卡片种类(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等)、卡号、持卡人姓名拼音(外文姓名)、有效期、持卡人签名条、安全校验码、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银行网站地址。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