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申请材料管理系统,由总行(总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对信用卡申请材料统一编号,并对申请材料信息录入、使用、销毁等实施登记制度。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