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终止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拟终止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

终止信用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终止信用卡业务的公告方案;

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和主要负责人;

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经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同意后,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网点公告、银行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子银行、其他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持续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