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商业银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