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