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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 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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