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