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商业银行可将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间的时间期限设置为宽限期。宽限期应当根据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行业惯例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