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