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