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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互联网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第六条个人贷款期限要求外,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过渡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新增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互联网贷款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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