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