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中间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相关业务,取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中间业务;
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开办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
开办业务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业务经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内控混乱,造成严重风险及实际重大资金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