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由其总行于开办前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