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