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 第二章 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对于降低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的重要性,应至少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