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