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