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