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2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