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对代理行在办理国库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上一级人民银行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代理行的上级行应要求代理行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人民银行可对代理行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代理资格,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国库职责、发挥国库在预算执行中的促进、反映、监督作用的;

违反国库有关规章制度,影响国库资金安全的;

利用代理支库业务之便,截留、占压、挪用、拖欠、转存国库资金的;

擅自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或将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在该行设立的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其他违反国库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