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京、津、沪、渝等大城市中,代理支库业务量大且又集中于一家或几家代理行的,人民银行可以要求这些代理行的市分行专门设立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对下属支行代理支库业务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