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缴纳小额税款,凡在商业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的,应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缴税;未开立存款账户、用现金缴税的,各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