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国库经收处在受理缴款书后,必须及时办理转账,不得无故压票,在各联次上加盖收(转)讫业务印章的日期必须相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