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规定(202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的情节严重:

造成权利人直接损失数额较大;

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