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规定(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至有关商业信息不再构成商业秘密为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包括:

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权利人同意的除外;

责令侵权人将商业秘密载体返还权利人或者销毁;

责令侵权人销毁含有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或者中间品,但权利人同意采取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责令侵权人清除其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其他责令停止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