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