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