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以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2份),由被特许人签字,1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1份由特许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