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