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向保证人追偿;

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