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贷款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贷款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变更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