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贷款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贷款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视情况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还。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