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贷款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贷款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