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保底售电服务由电力交易机构报地方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方可启动:

启动条件。

存在售电公司未在截止期限前缴清结算费用。

存在售电公司不符合市场履约风险有关要求。

存在售电公司自愿或强制退出市场,其购售电合同经自主协商、整体转让未处理完成。

服务内容。确认启动保底售电服务后,电力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保底售电公司、拟退出售电公司,以及拟退出售电公司的批发合同各方、电力用户。保底售电公司从发出通知的次月起承接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服务,其保底服务对应的市场化交易单独结算。电力用户执行保底零售价格,不再另行签订协议。中长期模式下,保底零售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具体价格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现货结算试运行或正式运行期间,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电力市场实际价格及保底成本确定分时保底零售价格,并定期调整。保底成本包括因用户数量不确定导致的成本上升、极端因素导致的风险成本等。原则上,保底电价不得低于实际现货市场均价的2倍。

兜底原则。若全部保底售电公司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承接保底售电服务,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

保底售电业务监管。保底售电公司须将保底售电业务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并定期将相关价格水平、盈亏情况上报地方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