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退出方式 第三十三条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退出方式 第三十三条 在地方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协调下,自愿退出售电公司应在终止交易月之前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完成购售电合同处理;自愿退出售电公司未与购售电合同各方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的,须继续参与市场化交易,直至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各方同意终止履行。对继续履行购售电合同确实存在困难的,其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按照有关要求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对购售电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自愿退出售电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