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地方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调查确认后,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的。
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的。
连续3年未在任一行政区域开展售电业务的。
出现市场串谋、提供虚假材料误导调查、散布不实市场信息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购售电合同纠纷,经法院裁定为售电公司存在诈骗等行为的,或经司法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裁定伪造公章等行为的。
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