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3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