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72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72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