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相关事项所使用的信息,应以税务总局清分的下列信息为准:

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

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启运数据”);

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结关数据”);

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简称“撤销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