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2018年) 第五条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