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2018年) 第十五条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含)的启运港退(免)税事项按本办法执行。《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2) 第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