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退(免)税申报 第五条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条 第二章 退(免)税申报 第五条 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地海关签发的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