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条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本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化学品。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