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由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适用本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由境内运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无须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