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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东”),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单个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全部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